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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力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力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北仑力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1217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北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维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坚波,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45098)。住所地: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祖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明,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力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反诉原告分别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力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3767元,减半收取1883.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力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