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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雪锋与洪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6号原告吴雪锋,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14号G栋3单元706室。委托代理人汪宏亮,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斌,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洪瑶,经商,市城西街道桥头村前头份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锋与被告洪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