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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倪×与沈甲、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沈甲,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46号原告:倪×。委托代理人:沈丙。被告:沈甲。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沈甲、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倪×承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