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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西X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山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X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山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深圳市西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山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深圳市西X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西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3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西X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梅自寒(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