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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科瑞五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云龙先富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科瑞五金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云龙先富机械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宁波江东科瑞五金有限公司x),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戚隘桥社区旁。法定代表人:张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宁波市鄞州云龙先富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徐东埭村。负责人:郑士仙,该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科瑞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云龙先富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云龙先富机械配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科瑞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云龙先富机械配件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495元,合计诉讼费995元,由原告宁波江东科瑞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