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林清城。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