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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林清城。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