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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徐某某等与孙某某、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徐某某,方甲,方乙,方丙,孙某某,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程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方甲。原告方乙。原告方丙。上列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狄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代表人: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徐某某、方甲、方乙、方清林诉被告孙某某、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孙某某交通肇事刑事案尚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现不宜参加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南子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