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徐某某等与孙某某、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徐某某,方甲,方乙,方丙,孙某某,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程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方甲。原告方乙。原告方丙。上列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狄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代表人: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徐某某、方甲、方乙、方清林诉被告孙某某、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孙某某交通肇事刑事案尚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现不宜参加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南子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