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曲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张益栋、谭树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张益栋,谭树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1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松,行长被告张益栋,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被告谭树营,男,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诉被告张益栋、谭树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建国审判员  齐冬梅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