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章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商初字第194号原告:陈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2年12月16日从吉林部队复员回来就一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新张俞村董王7组47号,从未在宁波市江东区居住,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陈某的住所地为余姚市兰江街道舜南新村13幢208室,被告章某某的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新张俞村董王7组47号,均不在宁波市江东区,且原告书面同意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章某某提出的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章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