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阮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5日6时许,被告人阮某在其暂住的本市下城区流水苑8幢3单元401室宿舍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床上的IBMTHINKPAD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电脑包、鼠标(共计价值人民币2585元),后逃离杭州。同年12月6日,被告人阮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阮某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0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