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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姚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