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舟商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梅仙与金琴艺、朱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琴艺,周梅仙,朱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商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琴艺,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黄湾村西街上7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梅仙,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前府公寓2幢201室。原审被告朱月清,原舟山市定海区金塘信用社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欣港路34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金琴艺与被上诉人周梅仙、原审被告朱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金琴艺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获准许,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琴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