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邵军华与章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军华,章荣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81号原告:邵军华,城西街道碗头山村3-85号。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荣耀,市横峰街道横邱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军华与被告章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2元,减半收取2711元,由原告邵军华负担。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