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建勇与王一平、施雅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勇,王一平,施雅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刘建勇,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潘兆忠,系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平。被告:施雅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勇诉被告王一平、施雅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勇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一平、施雅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勇撤回对被告王一平、施雅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