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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建勇与王一平、施雅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勇,王一平,施雅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刘建勇,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潘兆忠,系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平。被告:施雅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勇诉被告王一平、施雅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勇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一平、施雅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勇撤回对被告王一平、施雅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