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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原审被告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负责人:郑X,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X,男。委托代理人:肖XX,该行职员。原审被告:李XX,男。上诉人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原审被告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X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061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全额预交人民币22122元,多收部分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保  疆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亮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妍婷(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