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徐新华与徐关明、徐建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华,徐关明,徐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徐新华,系徐关明次子。被告:徐关明,系徐建新、徐新华之父。被告:徐建新,系徐关明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华诉被告徐关明、徐建新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亮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