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霍刑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85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友,男,1962年10月08日生,安徽省阜阳市人。2002年04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9年01月22日到阜阳市公安局闻集派出所投案,同年01月2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仲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2日14时40分,李友驾驶皖K0XX**农用运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105线1009KM+400M处,与相向而行由余某驾驶的皖NHXX**两轮摩托车相接触,致余某受伤,摩托车乘坐人王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李友弃车逃离现场。经霍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友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李友到阜阳市公安局闻集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月24日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余某和其母王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陈述,证人李某、王某1证言,霍邱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闻集派出所证明,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申请,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友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友犯交通肇事罪,刑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梅  玉  琴审判员 栾  应  思审判员 刘  功  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凤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