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陕西华县赤水综合供销经理部与西安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陕西华县赤水综合供销经理部,西安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再字第12号原审原告:陕西华县赤水综合供销经理部,住所地:华县赤水镇。法定代表人:陈宝山,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西安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东段26号。法定代表人:熊启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陕西华县赤水综合供销经理部与原审被告西安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委托代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3月23日作出(1997)碑经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诉讼,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7)陕民监字第391号函,认为(1997)碑经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不符合终结诉讼情况,要求我院依法纠错并恢复案件审理。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碑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审。本院认为,(1997)碑经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四种终结诉讼的情形,属适用法律错误。原案未涉及实体权利审理,故应撤销该裁定,恢复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1997)碑经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二、(1997)碑经初字第23号案件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