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李某的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珊瑚乡桃李坪村××组。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永州市××珊瑚乡桃李坪村××组,本案应由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0)绍诸民初字第729号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永州市××珊瑚乡桃李坪村××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处理,请查收。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注:收案后请将开户银行及帐号告知我院,便于及时汇入诉讼费。联系电话:0575-872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