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宣汉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宣汉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6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文忠,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又名彭勇),男,生于1972年8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正平审判员 杨长春审判员 孙久茂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丕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