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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宣汉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宣汉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6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文忠,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又名彭勇),男,生于1972年8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正平审判员  杨长春审判员  孙久茂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丕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