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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阮建敖与慈溪市英诺特工贸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敖,慈溪市英诺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阮建敖,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英诺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法定代表人:卢月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建敖诉被告慈溪市英诺特工贸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英诺特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建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审 判 员  王正治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