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家楚与汪祖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家楚,汪祖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35号原告:傅家楚,开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242号。被告:汪祖恩,开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开化县村头镇武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家楚诉被告汪祖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家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祖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