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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宋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淑芳,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宋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贩卖为目的从广州购入光碟在杭州市西湖区百脑汇电脑市场四楼4H02摊位进行复制并销售。2009年11月5日,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杨某的摊位和仓库里当场查获尚未出售的光碟2994张。经鉴定,被查获的光碟中,902张属于非法音像制品,2092张属于非法电子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移送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工商登记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及鉴定书、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法律规定,经营非法音像制品、非法电子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涉案的非法音像制品及非法电子出版物共计2994张、作案工具电脑主机4台、打印机3台、刻录机架1台依法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