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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崇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俞某某、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俞某某,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崇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刘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俞某某、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0年3月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舒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