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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施泉忠与屠世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泉忠,屠世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施泉忠,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屠世校,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屠世校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施泉忠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屠世校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施泉忠人民币5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6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施泉忠如发现被执行人屠世校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