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皖040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1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杨龙杰与袁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龙杰;袁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04民初122号原告:杨龙杰,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安徽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士美,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成,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杨龙杰与被告袁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杨龙杰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龙杰撤回对被告袁成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龙杰承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勤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