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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国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国威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98号原告:绍兴县国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7437555-1)。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一区1楼43号。法定代表人:潘国成,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蓉,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林,(身份证号码为:330227690919717),汉族,宁波市鄞州高桥东海工艺品厂业主,住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歧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国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国威纺织品��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国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绍兴县国威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功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