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查广信与冯兴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广信,冯兴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查广信。被告:冯兴法。原告查广信为与被告冯兴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黎晓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广信、被告冯兴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广信诉称,原告于2009年在杭州为被告做装修泥工,工作完成后,被告付了一部分工资,余下的2,700元于2010年1月3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于同年9月付清,但逾期后未付,故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700元及支付催讨误工费600元、车费50元并支付至付清日止的逾期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告冯兴法辩称,被告向原告出具2,700元欠条属实,但是在迫于无奈情况下出具的;另外,被告已在出具欠条前支付了2,000元,因被迫出具欠条故在写欠条时没有扣除,现在应当扣除,还有原告为我干活时因质量不好,应当扣除700元,因此被告不同意再支付2,700元。如果法院认定被告还要付2,700元,同意支付银行存款利息。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为被告做装修泥工,工作完成后,除支付部分工资外,尚欠2,700元被告于2010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泥工查广信人工工资2,700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9月”。到期后,被告未付,遂成讼。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2,700元,现被告逾期未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辩称被迫出具欠条,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其辩称应当扣除2,000元已付款,其一没有证据证明付款事实,其二根据被告自述出具欠条在付款之后,故其辩称应再扣2,000元与事实不符,不能采信,同理被告辩称应扣除700元也无证据证明,不能采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因催讨款项而产生的误工费及车费,因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兴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查广信劳动报酬2,700元并同时支付本金为2,700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到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查广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