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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7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王某。被告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期。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08年4月2日、5月5日向原告借款143300元、10000元,经向被告催讨,被告拒绝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33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借款已经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的(2009)金义刑初字第1322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认定为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