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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宿乐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宿乐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762号原告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法定代表人毛方国,总经理。被告宿乐勋,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乐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合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鸿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 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