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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彬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池俊明与梁群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俊明,梁群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彬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池俊明,男。委托代理人梁金锋,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群娥,女。原告池俊明与被告梁群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弥刚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俊明诉称,原、被告结婚虽已二十多年,但吵吵闹闹,矛盾很大,特别是2009年10月24日,被告唆使大儿子对原告进行殴打一事在村里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使原告在村中难以立足,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梁群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6月订婚,1985年10月登记结婚。1986年10月生一子池鹏刚,1992年7月18日生次子池永刚。被告曾于2008年10月27日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应相互珍惜家庭生活。原告要求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其诉请,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池俊明与被告梁群娥离婚。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弥刚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郑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