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腾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盛世腾元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腾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劳动南路260号付23号。法定代表人:杜秀荣,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本市和平路青莲寺15号。法定代表人:刘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腾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2009)碑民三初字第1193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已按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