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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沙花、马某等与范华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花,马某,范华东,刘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沙花,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苍山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马某,男,200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理人厉某,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厉东海,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范华东,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刘鑫,男,住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花、马某与被告范华东、刘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0年3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沙花、马某撤回对被告范华东、刘鑫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