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09年12月10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期从2009年12月10日至2009年12月14日,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如逾期归还,被告胡某某应支付原告1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支付被告胡某某50万元人民币,但到期后被告胡某某未能及时还款。原告认为被告胡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借条》的还款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刘某某应为被告胡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因被告胡某某涉嫌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辛璐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