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马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马某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邵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马某某、吴某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3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马某某、吴某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3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