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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徐辉与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徐辉,林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49号原告梁徐辉,经商,环县玉城街道珠城东路81弄45号201室。(身份证:332627196605062799)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华,经商,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铁龙头兴港西路540号302室。(身份证:××2627196402230617)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徐辉与被告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徐辉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