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徐辉与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徐辉,林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49号原告梁徐辉,经商,环县玉城街道珠城东路81弄45号201室。(身份证:332627196605062799)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华,经商,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铁龙头兴港西路540号302室。(身份证:××2627196402230617)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徐辉与被告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徐辉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