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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民初字第30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马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政和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际下村大冯10号,因此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宁波市江东区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况下,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 琼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