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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翔与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翔,丁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13号原告:赵翔。市埭溪镇人民路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330511700831081。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海龙。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茅坞街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7811131816。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翔与被告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翔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翔撤回对被告丁海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