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翔与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翔,丁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13号原告:赵翔。市埭溪镇人民路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330511700831081。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海龙。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茅坞街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7811131816。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翔与被告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翔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翔撤回对被告丁海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