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0号原告金某甲。被告方某。原告金某甲为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被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2000年下半年,原、被告认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金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适用极端方法威胁家人人身安全,婚后,原、被告双方也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从2009年5月份开始,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育费每月500元。被告方某辩称,我肯定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有分居过,一直生活在一起,我儿子可以作证的。我们是1999年下半年认识的,诉状中说的不准确,我们是同居了两年才登记的。我没有威胁他过,他威胁我还差不多,他家庭暴力的,我怀孕四个多月的时候他还打我,把我怀的儿子打掉了。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方某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金某乙。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月29日,原告金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1份、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及当事人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双方婚姻持续较长,现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双方矛盾有可能化解。原告诉称感情已完全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