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大庆与余月玲、林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庆,余月玲,林宜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35号原告:余大庆,身份证号码330327700308439,住苍南县桥墩镇镇西居192号。委托代理人:吕心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月玲,身份证号码330327196212084403,住苍南县桥墩镇镇府路2-5号。被告:林宜德,身份证号码330327196012194392,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大庆诉被告余月玲、林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大庆于2010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余大庆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