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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大庆与余月玲、林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庆,余月玲,林宜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35号原告:余大庆,身份证号码330327700308439,住苍南县桥墩镇镇西居192号。委托代理人:吕心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月玲,身份证号码330327196212084403,住苍南县桥墩镇镇府路2-5号。被告:林宜德,身份证号码330327196012194392,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大庆诉被告余月玲、林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大庆于2010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余大庆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