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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旻与郑炳亮、嘉兴市飞龙薄膜开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旻,郑炳亮,嘉兴市飞龙薄膜开关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971号原告:杨旻,区大新路60号。被告:郑炳亮,区七星镇七星村西王浜9号。被告:嘉兴市飞龙薄膜开关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法定代表人:郑炳亮,厂长。原告杨旻诉被告郑炳亮、嘉兴市飞龙薄膜开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君铭审 判 员  张 犇人民陪审员  言祥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