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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沈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1982年11月因持械斗殴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10因阻碍民警执法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治安拘留五天。2009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夏,被告人沈某向徐某乙借款,因徐某乙要求抵押,被告人沈某伪造了其本人当时的住房即杭州市江干区居安坊1幢1号702室的房产三证并将该三张假证抵押给了徐某乙并向其陆续借款,至案发前尚有五万元未归还。200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沈某在与被害人徐某乙因协商还款事宜发生纠纷遂至派出所解决。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发现被告人沈某有犯罪嫌疑,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乙、章某、张某、陈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国有土地使用证(伪)、复函、伪造房屋权属证明书、伪造契证证明书、收缴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房屋租赁协议、借据、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及业务回单、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存根、契证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承诺书、公某、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困难家庭救助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