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连明与沈子龙、潘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明,沈子龙,潘建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朱连明。吴兴区环渚乡大钱村大钱1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803273713。被告:沈子龙。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朱洪村居民组洋毫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710302438。被告:潘建美。吴兴区龙泉街道朱洪村居民组洋毫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196806182426。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明与被告沈子龙、潘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连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