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90号原告方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香港城6幢2单元501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