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莱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郭建军、烟建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烟建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军。被执行人烟建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建军与烟建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7月27日作出的烟莱劳仲案字[2008]第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建军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6107.76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6107.7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8)莱执字第605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立军审 判 员 高绪波代理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日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