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与陈义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陈义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敖江镇兴敖中路183号。法定代表人:颜国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陈秀,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彩,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01064310,住苍南县灵溪镇棋南村208号。委托代理人:吴宗峰,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义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