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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某,深圳市××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某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62.5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退回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映  清审判员 陈  文  全审判员 钱  翠  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欧宏伟(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