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某,深圳市××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某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62.5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退回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映 清审判员 陈 文 全审判员 钱 翠 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欧宏伟(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