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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玮亚与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平,蔡玮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缙云县五云镇剧院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玮亚,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户籍所在地缙云县五云镇溪滨北路146号,现住缙云县五云镇风景山路**号。上诉人张建平与被上诉人蔡玮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丽缙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张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平于2010年3月10日开庭审理前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张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风审 判 员 汤丽军审 判 员 艾 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贺勤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