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李静娜、郑卉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李静娜,郑卉斌,衢州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所地:衢州市区蛟池街1号。法定代表人:郑剑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娜,无业,住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武校。被告:郑卉斌,无业,住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三山村中山东路8号。被告:衢州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狮桥街工贸c区8层东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严春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芳,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告李静娜、郑卉斌、衢州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静娜、郑卉斌、衢州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