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3月14日生。被告石某某,男,1978年7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以其已和被告石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其已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师晓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