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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3月14日生。被告石某某,男,1978年7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以其已和被告石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其已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师晓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